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方法
一、抵扣凭证
(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销售方未享受免征政策,可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销售方是一般纳税人,那么开具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只需按照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如果销售方是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可开具或申请代开征税率为3%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按照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企业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进项税额抵扣。这里一定要注意专用发票的认证有效期,逾期则不可进行抵扣。
(二)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销售方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都应开具或代开普通发票。购买方按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
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自产农业免税产品时,考虑到农业生产者个人无法开票的问题,这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收购发票,收购发票左上角应注明“收购”字样。
(四)取得海关专用缴款书
一般纳税人进口农产品,直接按专用缴款书上的进口增值税税额进行抵扣。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二、对深加工农产品的特别规定
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在生产领用时加计1%的进项税额,也就是合计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如果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此时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不得抵扣的情形
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也就是说流通环节取得的普通发票时无法抵扣的,企业在取得发票时应注意其是否符合抵扣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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