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租用办公用房初次装修时,需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属于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合同约定的剩余期限分期摊销,准予扣除。
因此,对于经营租入房屋装修费用,其账务处理这样做:
装修费的相关处理为,
借:长期待摊费用
贷:原材料
银行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每月摊销费用,
借:管理费用
贷:长期待摊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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