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间称为筹建期,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化支出就称为开办费。开办费的所得税处理在税法上有哪些要求呢?
开办费的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的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因此,开办费的所得税有以下两种处理方法:
1、在开始生产、经营年度一次税前扣除
这种处理方式,不会在开始生产经营后带来时间性差异而涉及纳税调整。
2、作为长期待摊费用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选择这种处理方法,自开始生产经营次月起分期摊销,但摊销年限不得少于三年。
这种处理方法会有时间性差异,即开始时需要纳税调增,后续几年需要纳税调减。
初始投资较大的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前几年可能会产生比较大的亏损,而亏损的税前弥补按照税法规定是有时间限制的,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弥补,则不能继续税前弥补亏损。因此,分期摊销开办费,将部分亏损后移,可能会多税前弥补一些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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