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股东对公司的税后利润进行分配的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税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应当由向个人股东分配和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企业在支付时扣缴个人所得税。这是一般规定,但要区分以下六种情形: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独资或合伙企业的股东分红不要交个人所得税。
四、股权代持在民法上受到尊重和认可。但是在税法上,由于纳税义务法定,税务机关只能以登记的股东作为纳税人,一般不会穿透股权登记,直接对隐名股东征税。因此,股权代持人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隐形股东取得的分红,按照“税不重征”的原则应当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中国居民取得的境外企业分红所得,属于居民拥有境外企业股权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外籍个人股东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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