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营业账薄即生产经营用账册,其中:
1.记载资金的账簿,立账簿人按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2.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
政策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5号】通知如下:
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后,其“记载资金的帐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帐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三、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政策三、减免印花税的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规定:
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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