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来进行处理。
盘亏、毁损的各项资产,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处理时,按残料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本科目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借方差额,借记“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贷:原材料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营业外支出
管理费用
其他应收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收到赔偿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取得保险理赔收入的会计分录如何处理?赔款时:
借: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
贷:现金
取得陪款时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
保险所获取的理赔公司要怎么做账?企业只是先期垫付,付出资金时借记"其他应收款--保险赔偿",贷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待事故处理完毕、赔偿、车辆修理等所有善后工作完成后,凭相关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收到保险公司赔付款项后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收款--保险赔偿".
有些保险公司还要求收款人签署由保险公司开具的制式《赔款收据》,收款单位可以将之作为据以入账的原始凭证.
损失赔偿原则是指在保险标的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时,保险人应按照合同规定,以货币形式赔偿被保险人所受的损失,或者以实物赔偿、或修复原标的。
保险赔偿原则有时也称损失补偿原则。保险赔偿作为财产保险活动的最后环节,是保险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核心内容,是财产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的直接体现。
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的核心原则。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时,保险公司给予被保险人经济损失赔偿,使其恢复到遭受保险事故前的经济状况。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也是由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向数家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其损失赔偿必须在保险人之间进行分摊,被保险人所得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其保险价值。
因事故保险公司赔偿款如何会计处理?所给予事故受害人的赔偿及车辆修复费用都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企业只是先期垫付,付出资金时借记"其他应收款——保险赔偿",贷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待事故处理完毕、赔偿、车辆修理等所有善后工作完成后,凭相关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收到保险公司赔付款项后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收款——保险赔偿".这种情况下赔偿和修车的全部票据都要交给保险公司,企业不需要这些凭证,而只需要保险公司的理赔单等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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