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国税地字〔1988〕25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凡是记载资金的账簿,启用新账时,资金未增加的,不再按件定额贴花。”
因而可知,新成立企业,需按实缴资本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以后年度增加实收资本时,才需要按增资金额缴纳印花税,如果资金未增加的,则不需要在该年度对资金账簿所记载的金额进行贴花。
需要提醒的是,如企业涉及增资,那么是在次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进行按年汇总申报缴纳,而不是资金到账的次月,时间节点请记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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