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公司间经常发生拆借资金行为,拆借资金是否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母子公司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平等经营主体,属于不同的增值税纳税人,二者间的资金拆借行为,本质上是企业间的资金借贷行为。母子公司资金拆借区分为无偿拆借和有偿拆借。
对于无偿拆借资金借出方不收取利息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借出方属于无偿提供贷款服务,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母子公司如属于集团内单位,无偿拆借资金,借出方免征增值税。
对于有偿拆借资金借出方收取利息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借出方属于提供贷款服务,收取利息需要缴纳增值税,并且母子公司间的借款利息需要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 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 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因此,母子公司如属于集团内单位且符合统借统还条件的,借出方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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