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企业为促销,采取买房赠送车位,但备案合同签订时未约定赠送车位行为,仅签订补充赠送协议(未备案)。请问这种情况如何确定车位的收入?是否参照视同销售?或者车位价值包含在合同价款里面,然后剥离一部分房款款作为车位收入,这样将造成备案合同房款价值减少,如何处理?如果赠送车位不确认收入,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车位成本能不能扣除?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五、地下车库(位)的清算问题
(一)销售地下车库(位)取得的收入,不论开具何种票据,均计入“其他类型房地产”的转让收入。
(二)对利用地下人防设施改造成地下车库(位)的,其成本费用归集到公共配套设施费中一次性扣除。
(三)对单独建造地下车库(位)的,其建造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参照本公告第三条确定的原则进行归集和分摊。已售地下车库(位)面积为已售出的每个车位面积的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