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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专项债券项目发行资料评审专家管理细则》的通知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3-08-01 16:12:00

各省辖市财政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各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债券承销团成员,有关第三方机构:

  为规范专项债券项目发行资料评审专家管理,促进评审工作规范高效开展,我们制定了《河南省财政厅专项债券项目发行资料评审专家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财政厅专项债券项目发行资料评审专家管理细则

  2023年7月12日

附件

  河南省财政厅专项债券项目发行资料评审专家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专项债券项目发行资料评审(以下简称专项债券发行评审)专家管理,促进评审工作规范高效开展,按照《河南省财政厅专家库管理办法》(豫财监〔2022〕48号),结合专项债券发行评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省财政厅资格审核通过后统一纳入专家库,以独立身份参与专项债券发行评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专项债券发行评审专家管理遵循集中管理、管用分离、安全保密的原则,全部纳入省财政厅专家库统一规范管理。专家入库、抽取、通知、考评、退出等工作均依托省财政厅专家库系统进行。

  第四条 省财政厅债务办负责专家征集、推荐和考评。专家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专家资格审核确定。厅监督局负责随机抽取专家和工作指导监督。

第二章 专家入库

  第五条 评审专家主要包括:

  (一)行业部门专家。指发改、自然资源、环保、住建等部门及有关事业单位、研究机构专家,主要职责是发挥其熟悉本行业本部门政策和业务的优势,对项目发行资料从政策规定、行业规划等方面提出评审意见。

  (二)债券业务专家。指债券承销团成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工程设计咨询公司等机构专家。

  (三)财政部门专家。指各级财政部门熟悉专项债券项目储备管理的工作人员。为确保政策及时传达落实,原则上各市县区至少选派一名。

  债券业务专家和财政部门专家主要职责是发挥其熟悉专项债券项目发行资料制作和评审的优势,对资金安排是否符合专项债券发行使用管理要求提出评审意见。

  第六条 入库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能够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廉洁自律地履行职责;

  (二)年龄在68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承担相应工作;

  (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四)行业部门专家原则上应从事本单位现岗位工作2年以上,熟悉本行业领域的政策法规,了解领域内发展现状和预期前景;债券业务专家原则上应从事债券投资、交易、财务、项目咨询服务等相关实务工作2年以上,熟悉专项债券发行服务相关业务,具有银行从业资格证、证券从业资格证、律师执业证、注册会计师证、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等相关行业资质之一的优先;财政部门专家原则上应在政府债务管理岗位任职2年以上,熟悉专项债券发行使用管理要求;

  (五)具备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能独立开展专项债券项目发行资料评审工作;

  (六)除特殊情形外,抽中后须能按要求参加专项债券发行评审工作;

  (七)债券业务专家所在机构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必需的资质和专业技术能力。债券业务专家应提供个人在所属机构不低于一年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和社会保险参保记录;

  (八)经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评审专家库:

  (一)本人有违法、违规、违纪等不良记录的;

  (二)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者、实际控制人、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三)不能入库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评审专家入库分集中入库和补充入库两种情形。集中入库按照省财政厅发布推荐邀请函、个人或机构部门推荐、省财政厅汇总审核推荐人选、审核通过人选纳入专家库的程序进行,原则上每年一次。补充入库根据个人或机构部门主动申请情况组织,原则上每季度一次。

  第九条 入库专家通讯方式、工作单位、职称和执业资格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厅债务办提交个人信息更新申请,并及时在厅专家库系统内进行更新。

第三章 专家抽取

  第十条 按照管用分离的原则,每次评审前由省财政厅债务办根据拟评审项目数量,提出使用专家个数、领域等需求申请,厅监督局根据债务办申请通过系统随机抽取专家,厅直属机关纪委监督实施。具体事项按照《河南省财政厅专家库管理办法》(豫财监〔2022〕4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专家抽取使用应严格落实保密措施,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泄露抽取情况。

第四章 专家使用

  第十二条 抽中专家应严格按照评审时间、地点等工作要求参加评审,评审期间专家有关费用按照《河南省省级评审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试行)》(豫财办〔2018〕41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评审期间专家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独立自主、客观公正出具意见,不得违背事实随意发表意见,不得向其他评审专家施加有违公正评审的影响;

  (二)认真细致开展工作,提高评审意见的明确性、精准度,为项目单位提升项目谋划质量提供确定性强、执行度高的指引;

  (三)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界泄露工作开展情况或其他有关信息;

  (四)评审开始前,专家须针对廉洁自律、公正评审等有关事项做出承诺,签订廉政承诺书。专家在评审期间不得与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市县财政、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与项目评审有关的任何联系;

  (五)评审专家参加评审工作自觉接受监督。省财政厅收到群众举报、情况反映或有关监管部门转来线索,应及时进行核实,对核实后确实存在问题的个人及机构作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加强专家保护,严禁泄露参与评审专家名单和专家意见等信息,严禁财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项目单位及中介服务机构人员打探评审相关信息,严禁向评审专家进行游说、说情,搞“人情评审”等请托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评审环境。

第五章 专家考评

  第十五条 为提升发行评审工作质量,评审专家应及时主动学习掌握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最新政策,省财政厅债务办负责分季度分批次对评审专家进行培训,并组织政策业务掌握情况考核。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债务办建立日常考评机制,以季度为单位,依据工作情况对专家进行综合考评,重点考评专家评审质量、评审效率、业务能力、出勤率、廉洁自律等情况。每项内容的考评结果分好、一般、差三个等级。

  评审质量主要考量评审意见精准度,对评审意见存在明显过失或疏漏的,每项目扣1分,扣分项目个数占比在15%以内的为好,在30%以内的为一般,其余为差。

  评审效率主要考量评审任务完成度,对未完成当日评审任务的,每项目扣1分,扣分项目个数占比在15%以内的为好,在30%以内的为一般,其余为差。

  业务能力主要考量政策把握能力,由省财政厅定期组织考核,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的为好,在60分以上的为一般,其余为差。

  出勤率主要考量工作到岗情况,历次培训或评审出勤率在80%以上的为好,在60%以上的为一般,其余为差。

  廉洁自律情况主要考量廉政、保密等纪律遵守情况,经查实相关方面存在问题的为差,其余为好。

  第十七条 加大考评结果应用力度,对考评结果分项有一项为差的,视情况采取通报、调整出库等处理措施;对多项考评结果为一般的,及时进行警示提醒,必要时对个人及所在机构予以约谈;对分项考评结果均为好的,优先予以续聘,其中成绩突出的,以适当方式通报表扬。

第六章 专家出库

  第十八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停止参与评审,及时调整出库,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一)由于健康或其他自身原因,不能或不愿继续担任专家的,本人书面申请退出专家库的;

  (二)评审质量、评审效率、业务能力、出勤率等考评结果中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为差的。

  第十九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停止参与评审,及时调整出库,取消以后申请入库资格:

  (一)报送虚假资料骗取专家资格的;

  (二)存在第十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再次申请入库后,问题仍然存在的;

  (三)违反廉洁自律要求,收受参评单位财物,或私下与参评单位非法发生经济关系、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实施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

  (四)明知项目存在问题,出具或诱导其他专家出具违背事实的意见的;

  (五)未经许可擅自向外界透露评审工作开展情况、项目信息或其他不应披露的信息的;

  (六)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作虚假宣传或承诺,或从事其他损害省财政厅等行政机关形象及公共利益的活动的;

  (七)审计检查或社会监督中发现个人或机构在评审中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

  (八)评审意见违反有关政策规定的;

  (九)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参与工作的;

  (十)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情形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明确事项,以《河南省财政厅专家库管理办法》(豫财监〔2022〕48号)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河南省财政厅债务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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