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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没有发票怎么办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3-08-01 17:31:04

问:我公司在2016年11月向阿里九九采购一批材料,但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仍未取得该批材料的发票。那么在2016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批未取得发票而实际领用的材料成本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只要你公司在2017年5月31日汇算清缴前,能够提供该批材料的有效票据凭证,即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否则2016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得扣除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因此,只要企业在2017年5月31日汇算清缴前,能够提供该批材料的有效票据凭证,即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否则2016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得扣除。

关于入账

购货已经入库,款项已经支付,但未收到发票,则应当先估价入账。次月初先行予以冲回,待收到发票后再根据发票入账。如果次月仍未收到发票,则按照暂估价重新暂估入账。

会计处理过程为:

①暂估入账: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②次月初予以冲回:

借: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

③待收到发票后: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问:我公司取得的发票丢失了,现在就要到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了。我能怎么办,我也很无奈呀。

答:丢失发票不要慌!纳税人在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后,凭其他合法凭证(如付款凭证、存根联复印件等证明资料)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根据《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19号)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因此,纳税人在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后,凭其他合法凭证(如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抵扣凭证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关于入账

纳税人可凭其他合法凭证(如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进行正常账务处理。

会计处理过程为: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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