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建筑业差额征收增值税,账务处理上如何体现差额缴纳?
答复:
第一步,总包与业主结算工程款,并全额开增值税发票给业主时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第二步, 总包与分包结算未支付工程款给分包方且分包方未开增值税发票给总包时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
贷:应付账款——分包方
第三步,总包支付分包方工程并且总包收到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时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账款——分包方
贷:银行存款
同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分包额÷(1+3%)×3%]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分包额÷(1+3%)×3%]
参考: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的规定,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工程施工”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贷记 “工程施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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