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接受捐赠的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等(按确认的捐赠货物的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増值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按接受捐赠的非货币资产含税的公允价值)
捐赠方
借:营业外支出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对于公益性捐赠,税法上的处理方法:
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及视同销售成本,用视同销售所得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用会计利润计算捐赠限额,与捐赠成本(视同销售成本+视同销售的销项税)进行比较,捐赠成本若高于捐赠限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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