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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