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建筑工程增值税的税负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营改增”后建筑业适用11%税率,与现行营业税3%的税率相比,提高了8个百分点。
理论上讲可以通过进项抵扣降低税负,而且建筑业可以抵扣的项目很多,比如钢材、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以及运输费用等。但由于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建筑业进项抵扣不足的问题比较突出。
一是人工费无法抵扣,建筑业是劳动密集型行业,人工费支出占总成本的20%左右;
二是部分建筑材料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是作为主要原材料的商品混凝土可按简易办法纳税且适用3%的征收率,而建筑业销项适用11%的税率,进销税率相差达8个百分点。
建议规模较小或具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建筑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按简易办法纳税,适用3%征收率。建筑企业本身也需要加强财务核算和经营管理,尽量与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货方合作,争取抵扣更加充分。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9%。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3%。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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