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开办费
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开办费怎么扣除
企业在以前年度已经进入了经营年度了,但是基于各种考虑企业可能选择了分期摊销的税务处理办法(比如担心前期有较大亏损在5年内不能有效弥补).企业会计制度的会计处理办法要求在企业投入生产经营当月一次性将开办费的"长期待摊费用"转入"管理费用",而其他2个会计准则均要求在发生时就计入损益.因此,无论选择什么会计处理办法,此时都会涉及纳税调整,而不会涉及"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由于会计上前期均进入了损益,因此此时税务上都应进行调增相关费用.金额按税法规定的不得低于3年计算得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按照不低于3年的时间均匀摊销.但摊销方法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对于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按照税收政策规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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