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企业为了取得票据权利或者款项,会伪造或者变造票据,致使付款人或者出票人等当事人造成损失,那么什么是票据的伪造与变造?伪造与变造票据需要承担什么后果?
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票据的伪造就是伪造签章,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在票据上进行“签章”的行为;包括伪造出票人签章和伪造其他人签章。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持票人是善意取得票据,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而票据的伪造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不过票据上的签章是伪造的,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不会受到影响。在票据上有真正签章的当事人,还是需要承担票据责任,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对权利人进行抗辩。
票据的变造是伪造签章以外的其他事项,包括改变票据上记载事项的内容,或增减票据记载事项的内容,无权限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前”,按照“原记载”的内容负责;签章在变造之“后”,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什么时候,则认为是在变造之前签章。变造人要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票据的权利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最基本的权利,也是票据的第一次权利。持票人可以向付款人请求付款,并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受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即为追索权。因为是在第一次请求得不到付款之后才行使的,所以追索权也叫做第二次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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