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充分利用减免税政策,利用减免税政策进行节税筹划,完全符合税法的立法精神和政府的意图。但是,要达到利用减免税政策的目的,首先纳税人必须充分了解自己在增值税多环节纳税链条中所处的位置。
如果是购入免税产品,除了以专用收购凭证购入免税农产品可以按13%抵扣进项税额外,其余均不得抵扣,这样,该环节的销项税额实际上就是应缴税额,税负非但不能减轻,反而有所加重。
如果该环节生产的是免税产品,一方面因产品销售时免缴增值税,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垫付的增值税额无法转嫁;另一方面因为是免税产品,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只能增加自身的成本。与其这样享受免税待遇,不如申请纳税放弃。
如果纳税人兼营应税产品、减税产品与免税产品时,不同产品应该分别记人各自独立的营业收入账户,它们的进项税额也必须按比例计算确定,账簿记录要明晰并便于检查。
2、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以获得税款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非增值税纳税人处购入存货(如农产品)时,因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能进行税款抵扣。但是,如果销售方事先向税务机关申请,可以开出普通发票。作为一般纳税人的购入方,可以按普通发票金额的13%抵扣税款,这样能够相对地降低税负。
此外,交通运输单位出具的存货运费发票,也可以按7%的金额作进项税额抵扣。
扣税凭证还有很多,但有的扣税凭证在一些省份允许抵扣,在另一些省份不允许抵扣,需要咨询当地的税务机关。
3、利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达到节税目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
凡是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和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其年不含税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或者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其年不含税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不含税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其他年不含税应税销售额在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上的增值税纳税人,是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基本适用税率是17%,少数几类货物适用13%的低税率,一般纳税人允许进项税额抵扣。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由于不同类别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和征收方法都不同,所以对某些纳税人来说,在确定纳税人类别方面也有节税筹划的必要。
由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款的计算方法不同,而且在这两种计算方法中也许有一种对纳税人来说特别有利,于是就有可能一般纳税人有意降格为小规模纳税人或者有条件成为一般纳税人的特意不做一般纳税人,以便于节税。当然也有可能本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尽量改变条件,以便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从而达到少纳税款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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