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可以核定征收
个税可以核定征收。这里所说的是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的个税,包含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人。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三)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不管是服务业还是商贸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个税均可享受核定征收:
1、核定征收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0.5%-3.1%,增值税3%,附加税0.18%(小规模减半征收)
2、综合税率:5%左右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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