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战略调整、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裁员,企业裁员向员工支付的离职补偿金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回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因此,个人取得的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金收入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且单独计算纳税。该项离职补偿金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不进行年度汇算。
注意事项:如果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合同,企业给予个人的补偿金,该补偿金不属于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不能按照前述离职补偿金的计算方法计缴纳税。该补偿金需要并入当月工资,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