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制度(2001)的相关规定
1、企业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而收到的原材料、零件等,应单独设置“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科目和有关的材料明细账,核算其收发结存数额,不包括在“原材料”科目核算范围内。
2、企业接受外来原材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在制造完成验收入库后,视同企业的产品,在“库存商品”科目中核算。
代加工的账务处理1、接受客户交付的原材料等
不进行会计处理,但应当设置“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科目,核算其收发结存数额。
2、发生的加工人工、制造等费用
借:生产成本——代制品
贷:应付工资/制造费用
3、完工入库
借:库存商品——代制品
贷:生产成本——代制品
4、收取加工费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结转代制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代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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