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交汇算清缴所得税会计分录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汇算清缴后补缴的所得税的会计分录如下:
(1)汇缴后应补缴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缴纳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结转到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1)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2)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3)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考呀呀
官方微信号
考呀呀APP
在线做题
微信扫一扫
加老师微信,备注领资料,免费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