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交的职工教育经费怎么做账?
1.以前,企业的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分别按工资总额的14%、2%、1.5%计提,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计税工资为基数按上述比例计提,超出部分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另外对于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的其他要求在这里就不说了)
2.在新通则、新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施行之后,
会计上,企业的福利费不再按工资总额14%计提,原来需要计入“应付福利费”科目的支出在实际发生时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和管理费用等科目处理(如果企业未执行新准则,那就不需要用上面两个科目了)。
税法上,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条例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以后,对于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在税务方面的核算有哪些要求
第一,职工教育经费必须是真是发生的,在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的扣除比例范围内,并且已经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已计提未使用的不包括在内。
第二,根据财建[2006]317号文件后附的《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职工教育经费的核算范围应当包括:
(1)上岗和转岗教学;
(2)各类岗位适应性教学;
(3)岗位教学、职业技术等级教学、高技能人才教学;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教学;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教学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教学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此外还包括:矿山和建筑企业等聘用外来农民工较多的企业,以及在城市化进程中接受农村转移劳动力较多的企业,对农民工和农村转移劳动力教学所需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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