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月经营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核定月经营额在2万元(含)以上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工作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10号)规定,按0,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统一按0,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对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8%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本公告;核定月经营额在2万元(含)至5万元之间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核定月经营额在5万元(含)至10万元之间的,按1%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等不得扣除、基本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个体户业主本人的私人车辆发生的油费.
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方式有两种:查账征收、核定征收.
1、查账征收适用于收入、成本、费用等核算准确、账簿齐全完整的纳税人,适用法定的税率.
2、核定征收对用于收入、成本、费用等核算不准确、账簿不齐全、不完整的纳税人,税率是由税务机关核定的一个综合税率.
补充回答:公式为:所得税=销售收入*应税所得率(即5%)*法定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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