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入在建不动产的会计分录涉及的会计科目有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应交税费、银行存款、应交增值税等科目,具体的分录做法见下方。
财政部公告2019 39号: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原待抵扣进项税额在2019年4月1日后一次性转入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不动产税务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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