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销售货物,一直承担我公司运输服务的某公司也在我公司购进货物,约定以运输款抵减货款,这样可以吗?
【回答】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缴纳增值税。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各方应按各方未抵顶价款前提供业务应收的款项确认收入并开具发票。不得因抵顶而减少计税依据、少计收入。但在支付环节,可以按抵顶后的款项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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