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3-08-28 15:51:53

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加强和规范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依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资〔2021〕127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财政厅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新财规〔2023〕3号)(以下简称《处置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处置管理办法》的背景和必要性

一是2021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以下简称《条例》颁布以后,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了贯彻落实《条例》,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监管,促进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构建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的要求;二是2022年,按照自治区党委有关会议决议,自治区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职能有了部分调整,其中包括自治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等;三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暂行)》(新财资管〔2013〕119号)已实行近10年,文件中有关资产处置管理不适应现行要求。因此,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迫切需要重新制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促进资产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二、《处置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处置管理办法》共六章45条,一是明确适用于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二是明确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六种资产处置方式下的办理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内容;三是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50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处置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50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除土地使用权、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外),由主管部门自行审批;四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结合实际,在不超过本办法规定权限下,制定资产处置具体管理办法。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处置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资产管理职责,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制定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制定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按照上述职责分工,自治区财政厅制定的《处置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区行政事业单位,确定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基本原则、要求、程序、处置权限上限,同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资产管理部门可结合本级实际,制定本级具体的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二)关于《处置管理办法》处置权限设定。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权限为1500万元,经查询,湖南、江苏、上海、广东、吉林等省份设定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权限为500万元,结合各地州、本级部分主管单位的意见,确定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权限为500万元。

(三)关于《处置管理办法》的特点,一是体现了政府“过紧日子”要求。积极盘活各类资产,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已达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继续使用等;二是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适当提高主管部门的资产处置审批权限,落实其主体管理责任和单位的具体管理责任,做到放管结合;三是凸显了资产处置的严肃性。明确了资产处置过程中相关部门的职责,坚持权责一致,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处置资产。

关键词阅读
更多热门资料
初级会计职称
中级会计职称
注册会计师
管理会计师
税务师
会计实操
您的姓名:
手机号码:
备考科目:
注:我们会在24小时内为你制定好通关计划

资料下载

更多>

免费做题

更多>

考呀呀

官方微信号

考呀呀APP

在线做题

微信扫一扫

加老师微信,备注领资料,免费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