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罪是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罪名,在日常生活中,常见虚开的情形:变更品目、虚假业务内容等。
虚开普票与虚开专票有什么区别呢?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虚开普通发票罪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普通发票罪】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追诉标准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二、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一条之一【虚开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于“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怎么理解?
参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⑴虚开发票100份以上不满500份的;
⑵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⑶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⑷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⑴虚开发票500份以上的;
⑵虚开金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
⑶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所以,千万不能因为是普票就小瞧了它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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