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缴、汇缴、清缴虽然都是企业所得税缴税申报方式,但是“缴”的情形并不相同。
以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申报为例,三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申报阶段不同
一般来说,企业先按季、按月进行预缴,至纳税年度终了再进行汇缴申报;
而清算环节的清缴是纳税人依法清算时,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进行清算申报。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发生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2、缴税期限不同
企业办理预缴,应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提交申请;
办理汇缴则是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即每年的5月31日前)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
清缴环节的清缴是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申报企业所得税。
3、计税依据不同
一般来说,预缴税款是以企业当月或当季实际利润额为基础进行申报,或是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确定。
汇缴则采取两种计算方式,一种是直接法,按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进而计算应纳税额;另一种是间接法,以会计利润进行税会差异调整,计算得出应纳税所得额,进而计算应纳税额。
清算环节的清缴是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即以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4、申报表不同
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月度、季度预缴申报时,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2020年修订);
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汇缴时,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需要注意的是,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而居民企业清算,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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