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产货物用于市场宣传的会计处理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借:销售费用-市场宣传费
贷: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其中,第1步是将该笔费用作为销售费用的一部分,记录在账目中的“销售费用-市场宣传费”科目下;第2步是将自产货物从库存中转出,同时确认销售收入,并记录在账目中的“库存商品”科目下;第3步是计算该笔销售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并记录在账目中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下。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将自产的货物用于市场宣传等非公益性用途时,需要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税收政策,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并按时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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