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商品(应税消费品)5万件,实际成本291万,支付加工费6万,支付应交税费33万。(甲公司和乙公司都是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13%,委托方:甲公司,受托方:乙公司)
情形1: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高于计税价格出售
A. 发出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291 贷:原材料 291
B. 支付加工费及税费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6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33消费税可以抵扣,不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0.78=6*13%
贷:银行存款 39.78
C. 收回时:
借:库存商品 297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可以抵扣
贷:委托加工物资 297 不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
情形2: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不高于计税价格出售
A.发出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291 贷:原材料 291
B. 支付加工费及税费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39=33+6 消费税不可以抵扣,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0.78=6*13%
贷:银行存款 39.78
C.收回时:
借:库存商品 330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可以抵扣
贷:委托加工物资 330 不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
总结: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可以抵扣(不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
简易计税方法-不能抵扣(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
消费税:收回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高于计税计税价格出售:
可以抵扣(不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
收回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不高于计税计税价格出售:
不可以抵扣(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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