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于已纳消费税的扣除这个知识点,很多同学总是不太理解也不会具体应用,今天我们就来讲讲这部分的内容。
首先,为什么会涉及消费税的扣除?这是因为国家征收消费税是为了抑制消费,操作的手段就是通过征收消费税的方式提高货物价格。能一步到位做的事情自然不会分为两步做,所以消费税大多数情况下就是单一环节征税,正因为如此,为了避免重复征税,所以如果后续又涉及到缴纳消费税的问题,之前已经缴纳过的部分就应该扣减掉,比如,外购已税烟丝生产卷烟,卷烟销售的时候要缴纳消费税,但卷烟里面包含的烟丝之前已经缴纳过消费税了,所以这部分的消费税允许扣除。
接着,所有项目都会涉及到扣除的问题吗?并不是,目前税法规定的允许扣除的内容只有以下这些:
(1)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高档化妆品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3)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
(9)从葡萄酒生产企业购进、进口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
这么多内容怎么记忆呢,其实我们可以通过口诀反向记忆,“摩表舅笑的有点土”,分别对应摩托车、高档手表、酒(但是外购葡萄酒例外)、小汽车、游艇、电池、涂料,涉及到这些项目是不得扣除的。另外,允许扣除的内容中,前后商品都是属于消费税税目的同一大类且征税环节一致。把握住这几个点,就能快速分辨能否扣除啦。比如外购珠宝玉石加工成金银首饰,珠宝玉石和金银首饰属于应税消费品同一大类且不属于不得扣除的项目,但是由于金银铂钻是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而珠宝玉石是在基本环节缴纳,不满足征税环节一致的条件,因此这种情况下是不允许扣除的。
最后,当我们判断出来相关情形属于能够进行扣除的情形后,具体应该怎么计算呢?注意,要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其已纳消费税。举个例子,某鞭炮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外购已税的焰火继续加工高档焰火。8月销售高档焰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1 200万元;本月外购焰火4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月初库存外购焰火50万元,月末库存外购焰火40万元,相关发票当月已认证。当月该鞭炮厂应纳消费税=1 200×15%-(50+400-40)×15%=118.5(万元)。我们来说说计算思路,首先,这里是外购鞭炮烟火生产加工鞭炮烟火,属于应税消费品,但不属于“摩表舅笑的有点土”的项目,而且生产前后属于同一大类且征税环节一致,因此判断为可以扣除的情况。接着,要计算出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所对应的消费税,期初数+当期外购数-当期领用数=月末库存数,由此可知,当期领用数=期初数+当期外购数-月末库存数=50+400-40=410万。这部分外购的焰火对应的消费税允许扣除,因此当月该鞭炮厂应纳消费税=1 200×15%-(50+400-40)×15%=11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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