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是指土地和土地上的定着物。包括各种建筑物,如房屋、桥梁、电视塔,地下排水设施等等;生长在土地上的各类植物,如树木、农作物、花草等,需要说明的是,植物的果实尚未采摘、收割之前,树木尚未砍伐之前,都是地上的定着物,属于不动产,一旦采摘、收割、砍伐下来,脱离了土地,则属于动产。考呀呀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信息,快来学习一下吧。
以上是民法对不动产和动产的解释
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别:
1、移动性
动产具有可移动性。比如说手机、机动车、办公桌椅等流动资产与资金等动产、。
不动产这种就是属于位置固定性。比如说像土地,房屋、等这些就是属于土地定着物。
2、个别性
动产一般来说不具特殊个性,都是普遍存在的。
不动产可以说它都是有着它的独特性、异质性,包括位置差异、权利差异 等。
3、耐久性
动产一般来说都是会存在损耗的,它的耐久性一般来说都是有限的。
不动产可以说它的寿命长久,比如说有的时候可能是土地不因使用或放置这样也是会造成损耗、毁灭,且增值。
4、数量有限性
动产数量一般来说也是量化的,但是它的数量没有太多的局限性。
不动产却是供给有限。
5、保值增值性
动产很少具有保值增值性_。
不动产这种是由于数量有限性及耐久性,相对来说它的财产可以说具有一定保值增值特性的。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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