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需要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凭此证明开具红字发票。针对这一问题考呀呀小编为大家把相关信息进行了如下整理,快来一起来看看吧!
固资增加:
(1)固定资产增加的业务本身不真实或有其他不正当的行为。根据现行制度规定,除了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外,新增固定资产必须取得产权证明方可入账。例如有些企业将没有产权证的房屋也记为企业的资产;将本应由福利费支出的购进分给职工的非产权房也记作企业的资产,这些都会虚增企业的固定资产。有些企业还会混淆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界限,将应作为低值易耗品的项目作为固定资产。有时企业在增加固定资产时,还会夹带其他不正当的行为。例如某企业向某单位购入设备,在转账付款时的数目高于设备价格,然后当事人拿取其差额作为好处费。
(2)新增固定资产计价不合理。企业对不同来源的固定资产应分别作价,价值的构成应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应按实际支付的买价或售出单位的账面原价(扣除原安装成本)、支付的运杂费、包装费和安装成本等作为原价;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作为原价;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协议价或评估确认的价值计价;融资租人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租赁价款、运输费、途中的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作为原价;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的固定资产的市场价值估计人账,或根据捐赠者提供的有关单据入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费用,也应计人固定资产的价值;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计价;在原有的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有的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改建、扩建所增加的支出入账。有些企业不按国家规定任意调整、变动已人账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
(3)新增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不正确。例如有些企业将盘盈的固定资产在借记“固定资产”账户的时候,却贷记“资本公积”。有些企业将固定资产的法定重估增值记入“营业外收入”账户。
固资减少:
(1)固定资产减少的业务本身不真实。有些企业固定资产的减少是虚假的,例如某企业虚报固定资产盘亏、毁损等,实质将固定资产私自出售,并将出售收入私分或记入“小金库”。(2)固定资产的清理的账务处理不正确。例如某企业将出售固定资产残值收入记入有关往来结算账户中,然后再作非法开支使用等;再如某企业将固定资产的清理费用记入制造费用等生产经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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