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核销是指>企业在清查核实的基础上,对确实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应当作为坏账损失,并及时进行处理。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作为本期损益;属于清算期间的,应当作为清算损益。以下是考呀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信息,请大家认真阅读。
核销坏账的会计分录:
1、计提坏账准备时: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坏账准备;
2、冲减多计提的坏账准备时:借:坏账准备 贷资产减值损失;
3、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时: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4、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账款以后又收回:借:应收账款 贷:坏账准备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坏账准备贷方余额为4600,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1%,债务人因长期亏损己逾3年未履行偿还前欠本企业货款5000元,经批准将其作为坏账准备。
则会计分录为:借:坏账准备5000
贷:应收账款5000
企业坏账损失视不同情况按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的,应当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在扣除以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的部分后,对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作为坏账损失;
(三)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其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作为坏账损失;
(四)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企业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坏账损失;
(五)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后,作为坏账损失。
企业集团内部单位互相拖欠的款项,债权人核销债权应当与债务人核销债务同等金额、同一时间进行,并签订书面协议,互相提供内部处理债权或者债务的财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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