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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准备的核销情况包括什么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4-01-08 10:51:18

在会计实务中,需要进行坏账核销的情况一般包括以下几种:

客户破产或倒闭:如果一家客户破产或倒闭,其应收账款可能无法收回,需要进行坏账核销。以下就是考呀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信息,快来学习一下吧!

1、客户拖欠账款时间过长:如果客户拖欠账款时间过长,可能会导致无法收回,需要进行坏账核销。

2、 客户搬迁或失联:如果客户搬迁或失联,无法联系到客户或无法确定其是否有能力偿还欠款,需要进行坏账核销。

3、 客户欺诈或违约:如果客户欺诈或违约,无法履行还款义务,需要进行坏账核销。

在进行坏账核销时,需要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包括将应收账款减少,同时将坏账准备计提到损益表中。

企业坏账损失视不同情况按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的,应当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在扣除以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的部分后,对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作为坏账损失;

(三)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其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作为坏账损失;(四)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企业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坏账损失;(五)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后,作为坏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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