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应用指南,应收款项作为一项金融资产,其减值准备所形成的预期信用损失应通过“信用减值损失”科目核算。因此,企业发生的坏账准备应通过“信用减值损失”科目核算,不再通过“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核算。以下就是考呀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信息,快来一起学习一下吧。
会计分录如下:
借:信用减值损失
贷:坏账准备
在认定应收款项无法收回时,经企业权力机构批准,予以核销的,需根据批准的核销金额,做如下分录: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若核销金额大于已计提的损失准备,应按差额做如下分录:
借:信用减值损失
贷:应收账款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坏账损失的处理相对简单,采用直接核销法。小准则要求将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作为坏账损失,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相应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收账款或预付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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