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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认定坏账的依据有哪些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4-01-15 10:50:12

由于市场经济极大的不确定性,企业的应收账款很可能最终不能够全部收回,即可能发生部分或者全部的坏账。从事会计实操工作的我们都知道,坏账是指企业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的应收款项,由于发生坏账而产生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以下就是考呀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信息,快来一起学习一下吧。

根据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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