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应收款的坏账损失是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税前扣除的。
其他应收款通常指的是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除了应收账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如员工备用金、押金、租金等。当这些款项因为各种原因无法收回时,就形成了坏账损失。
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坏账损失,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意味着,如果企业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和资料证明其他应收款的坏账损失是真实、合理的,并且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那么这些损失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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