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当车辆保险事故发生后,企业会先垫付修理费用或赔偿款项。
此时,会计应将垫付的金额记入“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科目的借方,表示应收保险公司的理赔款。
同时,将相应的费用或赔偿款项记入相应的费用或损失科目,如“车辆修理费”或“赔偿支出”等科目的贷方。
当企业收到保险公司的理赔款时,会计应将收到的款项记入:
“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的借方,表示企业收到了款项。
同时,将之前记入“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科目的金额转出,
记入该科目的贷方,完成理赔款的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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