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
是调节缴税行政机关与普通合伙人(居民、非居民人)中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方法全过程中常产生的人际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含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含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彻底纳税的责任,务必从总体上来自中国地区、海外的所有个人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并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从总体上来自中国地区的个人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1]
2011年9月1日起,中国国内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调为3500元。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该国中国公民、定居在该国地区的本人的个人所得和海外本人来自该国的个人所得征缴的一种个人所得税。在一些国家,个人所得税是行为主体税收,在财政总收入中占很大比例,对经济发展亦有很大危害。
中国在中华民国阶段,曾开征薪给酬劳个人所得税、证劵存款利率个人所得税。1950年7月,政务院发布的《税政执行要则》中,就曾例举有对个人所得课税的税收,那时候命名为“薪给酬劳个人所得税”。但因为在我国生产主力和人均纯收入水准低,推行低工资制,尽管开设了税收,却一直沒有开征。1980年9月10日由第五届全国代表大会第三次大会根据《中华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直到1980年之后,以便融入在我国对内搞活、扩大开放的现行政策,在我国才陆续制订了《中华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共和国城镇个人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中华共和国工资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所述三个税收法规公布执行之后,针对调整工资收入水准、提升国家财政总收入、推动对外经济技术性协作与沟通交流具有了积极主动功效,但也普遍存在一些难题,关键是按內外本人单设两个税制、税政不统一、税赋不足有效。)以便统一税政、公平公正税赋、标准税制,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根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改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