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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新收入准则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1-04-16 10:00:27
2017年,财政部修订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对于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在境内上市企业实施,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自2021年1月1日起,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原则上都必须开始执行新收入准则。新收入准则的实施,对企业和财务人员的核算都将产生较大影响,在新旧准则过渡期,提醒大家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加强新收入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等相关规定的学习
新收入准则打破劳务和商品界限(新收入准则把企业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统称“商品”),采用以合同为基础的收入确认五步法模型,统一了不同企业、不同行业、不同来源收入的会计处理标准。由于新收入准则与旧收入准则相比,大量依赖职业判断和会计估计,容易出现准则理解和职业判断上的分歧,因此在执行中需要加强学习。
(温馨提醒:中华会计网校的企业财税会员单位,可以咨询您的课程顾问了解相关课程安排和索要以下相关学习资料)
以下方面文件或内容可以进行学习和参考:
1、《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
2、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会计准则实务问与答”,其中涉及新收入准则实施的实务问答有9个。
3、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11个新收入准则应用案例,分别相关业务会计处理问题以案例形式做出解读。
4、财政部会计司2020年12月11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中4个涉及收入准则的问题。
5、中国证监会2020年11月13日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中有关新收入准则实施问题提出的指导性意见。
二、合同负债重分类调整
在首次执行日新旧收入准则衔接过程中,企业应对原“预收账款”科目的金额进行重分类调整。将原“预收账款”中符合合同负债定义的不含增值税部分调整至“合同负债”中,将原“预收账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调整至“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此外,对于除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外的原因收到的预收款项一般仍在“预收账款”核算,不重分类为合同负债。
三、合同资产重分类调整
在首次执行日新旧收入准则衔接过程中,企业通常应对原“应收账款”、“存货”进行重分类调整,如将符合合同资产定义的款项(通常是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因素的权利除外)从“应收账款”、“存货”调整至“合同资产”。
四、履约义务的识别
在企业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时,应对企业未完成合同中包含的单项履约义务进行重新识别。在识别单项履约义务时,应严格按照新收入准则第九条、第十条以及应用指南相关内容,结合企业所在的行业特点、行业惯例、相关业务的实际情况和历史情况等信息的基础上,根据相关业务合同条款及其他资料,判断合同中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是否属于可明确区分的商品。企业如未能正确识别单项履约义务,将可能导致收入确认的时间及金额不恰当。
五、交易价格和合同价格的区分
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例如增值税)以及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
合同标价并不一定代表交易价格,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结合以往的习惯做法确定交易价格。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以及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并应当假定将按照现有合同的约定向客户转移商品,且该合同不会被取消、续约或变更。
尤其需要注意,交易价格是不含增值税的,合同价格一般是含增值税,分摊交易价格的时候需要特别关注。
六、时段法与时点法的判断
企业在对首次执行日尚未完成合同和本期新增合同,按照新收入准则对时段法或时点法进行判断时,应严格按照新收入准则第十一条以及应用指南相关内容,对首次执行日尚未完成合同和本期新增合同是否适用时段法进行分析判断。尤其是房地产、工程建造、软件、物流供应、保荐服务等企业,采用时段法确认收入是否合适。
七、总额法和净额法的判断
企业对首次执行日尚未完成合同和本年新增合同的收入确认中,应严格按照新收入准则第三十四条以及应用指南相关内容,根据相关业务合同条款及其他资料,分析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进而判断企业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特别是零售百货、电商、供应链、商品配送、贸易、委托加工等企业,要做出正确评估,避免为增大收入规模而将一些本应采用净额法核算的业务采用总额法核算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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