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上市公司来说,“以股抵债”既是一种债务重组行为,也是一种股份回购行为。
因此,上市公司应该按抵偿债务的金额,贷记“其他应收款”或“应收账款”科目;
根据股份回购的账务处理要求,按回购股份的面值,借记“股本”科目:
按股票发行时原计入资本公积的溢价部分,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回购价格超过上述冲减“股本”及“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的部分;
应依次借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科目;
按抵偿债务金额大于股份所代表净资产的部分,借记“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科目;
或者按抵偿债务金额小于股份所代表净资产的部分,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从一般意义上来说,上市公司应该将收到的资金占用费记入“财务费用”或“利息收入”科目,但从“以股抵债”业务的情况来看,这样做并不合理。
首先,资金占用费是母公司以上市公司股票的形式支付的,并非支付现金,上市公司的资产没有增加,负债也没有减少。这种情况下,资金占用费计入收入或冲减费用并不适宜。
其次,与“以股抵债”的目的相违背。“以股抵债”是为了解决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问题,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而资金占用费是控股股东因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而对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害的一种补偿,应该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
最后,如果资金占用费计入损益,则会给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联手操纵利润留下空间,不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和促进股市的健康发展。所以笔者认为,上市公司应将收到的资金占用费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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