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法
主席令13届第89号 2021-6-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1年6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海湘税语学习笔记:
(一)应税行为:
1.书立应税凭证行为;
2.进行证券交易行为。
(二)应税行为发生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凭证、进行交易;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应税凭证。
(三)纳税义务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四)与原印花税条例相比:
1.应税行为多了进行证券交易行为,少了“领受”行为;
2.明确了对境外书立境内使用的凭证包括在应税凭证范围内。
【案例】中国A公司和美国B公司在美国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A公司位于中国境内的一栋办公大楼出租给B公司使用。则合同属于境外书立境内使用的凭证,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需要按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海湘税语学习笔记:
应税凭证分为三类: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注意:应税凭证不再包括原条例征税范围中的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一)应税合同包括(根据《民法典》对各类合同的定义整理):
1.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注意:应税范围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构与借款人(不包括同业拆借)的借款合同,非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的借款合同不需要交印花税。
2.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3.买卖合同: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1)买卖合同仅包括动产买卖合同,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让合同是按产权转移数据交印花税;
(2)个人动产买卖合同不需要交印花税
4.承揽合同: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5.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6.运输合同: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7.技术合同: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8.租赁合同: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9.保管合同: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10.仓储合同: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11.财产保险合同: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二)产权转移书据:
1.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一定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期限地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金的行为。
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注意: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的相关书据不在征税范围内。
3.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
4.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注意:转让包括买卖(出售)、继承、赠与、互换、分割
(三)营业账簿: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帐簿。】
第三条 本法所称证券交易,是指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
【海湘税语学习笔记:证券交易印花税实行单边征收(卖出时征收),单边征收旨在降低交易成本,鼓励长期投资。】
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
第四条 印花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第五条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海湘税语学习笔记:
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如果没有单独列明,包括在合同所列金额中,就需要作为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
[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货物买卖合同,合同总价款113万元,没有单独列明增值税款,则合同计税依据为113万元。
[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货物买卖合同,合同总价款113万元,并注明不含税金额100万元,增值税13万元,则合同计税依据为100万元。】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海湘税语学习笔记: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如果没有单独列明,包括在合同所列金额中,就需要作为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
(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海湘税语学习笔记:其他帐簿,日记帐簿和各明细分类帐簿等不再贴花。】
(四)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海湘税语学习笔记:证券交易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第六条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 证券交易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第八条 印花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第九条 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以上税目事项并分别列明金额的,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目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列明金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海湘税语学习笔记:[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仓储合同,合同内容包括:1.甲公司将货物销售给乙公司,货物买卖总价款113万元,并注明不含税金额100万元,增值税13万元,则合同计税依据为100万元。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以100万元按买卖合同万分之三的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2.货物仓储总费用1.06万元,并注明不含税金额1万元,增值税0.06万元,则合同计税依据为1万元。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以1万元按仓储合同千分之一的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
[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仓储合同,合同未分别注明货物买卖价款和仓储服务价款,只注明总价款114.06万元,则合同计税依据为114.06万元。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以114.06万元按仓储合同千分之一的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
第十条 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海湘税语学习笔记:[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运输合同,合同内容包括:
1.甲公司将货物销售给乙公司,货物买卖总价款113万元,并注明不含税金额100万元,增值税13万元,则合同计税依据为100万元。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以100万元按买卖合同万分之三的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
2.丙公司为乙公司运输货物,运输服务总价款5.45万元,丙注明不含税金额5万元,增值税0.45万元,则合同计税依据为5万元。丙公司和乙公司分别以5万元按运输合同万分之三的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
第十一条 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海湘税语学习笔记:“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因而,如果企业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数额未增加则不需要每年都进行贴花,但应在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数额增加时对于增加部分进行贴花。】
第十二条 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一)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四)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五)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六)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七)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八)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印花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海湘税语学习笔记:印花税免税范围扩大。《印花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免税范围为:1.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2.无息、贴息贷款合同;3.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第十三条 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海湘税语学习笔记:
印花税纳税地点:
1.纳税人为单位的,无论应税凭证书立地在何处,都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2.纳税人为个人的,可以选择向应税凭证书立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也可以选择向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3.特殊情形:如果是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则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第十四条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海湘税语学习笔记:
两类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案例]中国A公司和美国B公司在美国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A公司位于中国境内的一栋办公大楼出租给B公司使用。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需要按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如果美国B公司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如果美国B公司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
(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十五条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证券交易完成的当日。
【海湘税语学习笔记: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1.书立应税凭证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当日。
2.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证券交易完成的当日。】
第十六条 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每周终了之日起五日内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海湘税语学习笔记:
(一)纳税期限:
1.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
2.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
(二)申报缴纳税款期限:
1.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2.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3.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每周终了之日起五日内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第十七条 印花税可以采用粘贴印花税票或者由税务机关依法开具其他完税凭证的方式缴纳。
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印花税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监制。
【海湘税语学习笔记:
缴税方式:
(一)粘贴印花税票。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二)由税务机关依法开具其他完税凭证的方式缴纳。】
第十八条 印花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附: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 税 率 | 备 注 | |
合同(指书面合同) | 借款合同 | 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 点五 | 指银行业金融机构、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 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 人(不包括同业拆借) 的借款合同 |
融资租赁合同 | 租金的万分之零点五 | ||
买卖合同 | 价款的万分之三 | 指动产买卖合同(不 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 买卖合同) | |
承揽合同 | 报酬的万分之三 | ||
建设工程合同 | 价歎的万分之三 | ||
运输合同 | 运输费用的万分之三 | 指货运合同和多式联 运合同(不包括管道 运输合同) | |
技术合同 | 价款、报酬或者使用 费的万分之三 | 不包括专利权、专有 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 |
租赁合同 | 租金的千分之一 | ||
保管合同 | 保管费的千分之一 | ||
仓储合同 | 仓储费的千分之一 | ||
财产保险合同 | 保险费的千分之一 | 不包括再保险合同 | |
产权转移书据 | 土地使用权 出让书据 | 价款的万分之五 | 转让包括买卖(出售)、 继承、赠与、互换、分割 |
土地使用权、 房屋等建筑 物和构筑物 所有权转让 书据(不包括 土地承包经 营权和土地 经营权转移) | 价款的万分之五 | ||
股权转让书 据(不包括应 缴纳证券交 易印花税的) | 价款的万分之五 | ||
商标专用权、 著作权、专利 权、专有技术 使用权转让 书据 | 价款的万分之三 | ||
菅业账簿 | 实收资本(股本)、资 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 分之二点五 | ||
证券交易 | 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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