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18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
企业所得税政策中表示:企业在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作为企业的财务人员都知道,除了在《企业会计制度》里提到2000元的标准外,《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在固定资产的标准上都没有关于金额的限制。是否按照固定资产核算,考虑的主要因素是使用周期和持有目的。
标准没有规定固定资产的具体金额标准,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只要符合企业本身的经营规模,就能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比如企业规模大,如果把使用寿命一年以上的设备家电全部按固定资产核算,无疑会增加核算的难度,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这种情况下,企业在根据自身业务规模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时,可以设定一个相对较高的金额作为固定资产的核算标准,低于该标准的设备、器具可以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当会计和税法有差异时要怎么做会计处理?
举个案例:
假设A公司2020年实现利润总额100万「会计报表上的数字」,企业所得税税率25%,那么问A公司2018年应该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
请注意,这里并不是100*25%直接算,因为税务是不认可用会计利润来算企业所得税的,他们认可的是用应纳税所得额来算。
这个应纳税所得额就是在会计利润基础上按照税法调整的。假设没有其他任何调整事项,只有500万这个政策的影响。
企业2020年购进了一台设备,入账原值是100万,当期折旧了20万,这20万是含在了你当期利润总额100万里面。
但是我们算企业所得税,不是有新政策了吗?税务局说你的100万可以一次性扣除,大利好。
那我的应纳税所得额就等于100-80=20,调减80万,因为有20万已经体现在利润总额里面了。
所以当期应交企业所得税=20*25%=5万
账务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 5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5
同时,按照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要求,调整的80应该计入递延所得税负债。
借:所得税费用 2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0
以后年度,我们每年都会涉及税会差异的调整,递延所得税负债也会随着折旧的完成而最终结平。
500万购进设备一次性扣除政策其实实质就是加速折旧政策,无非就是把企业购进设备的成本前移扣除,让企业在初期不至于既承担购置设备的资金压力,又要承担企业所得税的资金压力。
所以,允许一次性扣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实际上是相当于无息欠了税务局一笔钱,欠的这笔钱未来要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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