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缴纳税款
当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的情况下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2021年延期缴纳税款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此外,2020年的延期纳税款也可以延至2021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全面支持抗击疫情工作十项税收措施〉的通知》(琼税发〔2020〕7号)第二条第(六)款规定:“支持部分企业实施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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