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政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基金。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对于选择上门申报方式的用人单位:
若已安排残障人士就业,应当提交《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若未安排残障人士就业,只需提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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