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商场出售代金券如何做账务处理呢?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如果是营改增后商场出售代金券,可以这样考虑:
1、发出代金券,
借:销售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代金券
2、客户下次购物100元,使用代金券10元
借:其他应付款-代金券10
现金90
贷:营业收入100元(一般都是商家搞活动,不牵涉增值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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