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由于股权激励往往通过特定机制安排,使得被激励个人有条件地获得一定的收益,因此相关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是股权激励计划非常重要的考量,不仅与被激励个人的税后收益直接相关,也涉及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企业作为法定扣缴义务人的合规问题。
总体来看,我国现行税法对于非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处理的规定存在较大的差异:对于前者,现行税法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且没有明确的税收优惠;而对于后者,目前已经形成了相对完整的税务法规体系,从实体和程序的角度均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并明确了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可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计算方法。因此,在下文中,我们将分别探讨非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下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及相关涉税问题。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考量
非上市公司,由于其股权价值并不通过公开市场体现,亦不受证券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制约,其开展股权激励的方式,以及参与各方对于激励涉及的股权价值的约定均较为灵活。非上市公司以及被激励个人在进行股权激励操作时,应重点考虑如下税务问题。
上市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1、税目、税率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行权股权的每股价值,个人认为可按照非上市公司上一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会计报告中每股净资产数额确定。
2、取得成本
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
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
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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