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需要设立应交税费科目吗
"营业税金及附加"帐户属于损益类帐户,用来核算小企业日常主要经营活动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这些税金及附加,一般根据当月销售额或税额,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于下月初缴纳.其计算公式为:
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消费税税率
城建税额=(当期的营业税+消费税+增值税的应交额)*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教育费附加=(当期的营业税+消费税+增值税的应交额)*教育费附加税率
小企业按照规定计算出应由日常销售业务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其他应交款"等科目.
小企业收到因多计等原因退回的消费税、营业税等原记入本科的各种税金,应于收到时冲减收到当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科目应无余额. 借:应缴税费--个人所得税贷:现金(银行存款)
个人独资企业税务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对外红利记账
个人独资企业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 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分配个人所得的账务处理
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由于已经缴纳过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所以税后分得的利润无需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会计分录为:
计提时: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付利润
实际支付时:借:应付利润
贷:银行存款
个人独资企业记账参考政策
1、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国税发[2005]120号《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四)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分配个人所得的账务处理
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由于已经缴纳过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所以税后分得的利润无需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会计分录为:
计提时: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付利润
实际支付时:借:应付利润
贷:银行存款
个人独资企业记账参考政策
1、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国税发[2005]120号《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四)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第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需要设立应交税费科目吗的问题现在大家都清楚了吗,"营业税金及附加"帐户属于损益类帐户,用来核算小企业日常主要经营活动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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